潍坊企业家国际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潍坊企业家国际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潍坊市企业家联合会成员及其驻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潍坊籍海外企业家、与潍坊企业有合作关系的海外企业高管、海内外潍坊及山东社团负责人以及在产业、经济、文化等领域具有一定建树的企业家、行业领军人物、社会权威人士等自愿组成的,以增进联盟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协作、促进事业发展为目的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本联盟的宗旨:
(一)以建设“更好潍坊”、服务潍坊市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带领企业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立足两个大循环,为成员铺设高效务实的国际合作交流渠道;
(二)促进海内外资源精准对接,优化、整合要素资源,助力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链合作,强化内外商贸合作,提升潍坊品牌国际影响力、产业全球竞争力;
(三)建立潍坊企业海外互助联动机制,打造海外营商资讯交流平台,凝聚全球潍坊企业家力量,维护潍坊企业家海外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做成员企业家进军全球市场的坚实后盾。
第五条 联盟接受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联盟秘书处与潍坊市企业家联合会秘书处合署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联盟成员的海外合法权益,组织国际法律与合规援助,协调解决企业海外业务活动中的法律、合规及商事纠纷等问题,帮助企业家纾困解难;
(二)反映联盟成员的意见和诉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参与涉外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三)常态化开展国外法律法规、国内外经贸政策、双多边经贸协议、经贸趋势研究等政策解读宣介,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四)组织联盟成员参加国际供需对接活动,国内外行业展会、洽谈会,做好展前配对、展中撮合、展后跟单等工作;组织海内外经贸交流活动,动态发布和更新国际供需清单,推动“潍品”出海及资源引进;
(五)为联盟成员提供培训交流及咨询等服务,拓宽企业家国际视野,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服务企业家个性化需求;
(六)健全组织体系,推动联盟成员间积极开展活动,联合全球鲁、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八条 联盟的成员为个人。申请加入联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认可本联盟章程;
(三)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自愿申请加入。
第九条 申请成为联盟成员,除具备前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是在海外开展业务的潍坊籍企业及其驻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与潍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海外企业高管;海内外潍坊及山东社团负责人等;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或组织在海内外一定区域或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或个人为在产业、经济、文化等领域具有一定建树的行业领军人物或权威人士。
第十条 联盟成员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二)提议召开主席办公会;
(三)对联盟事务和各项工作提出质询并提出有利于本联盟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行使批评、监督权;
(四)享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五)享有联盟服务优先权。按照优惠条件,享受联盟共享信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拥护、遵守联盟章程;
(二)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
(三)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
(四)联盟成员团结互助,按照各自优势开展协作;
(五)实行联盟的信息共享;
(六)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得以联盟的名义开展活动或业务;
(七)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损失,有义务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首届联盟成员向联盟筹备专班提出加入申请,并表示认可本联盟章程,经联盟筹备专班审理同意后,即认定为联盟成员;联盟成立后申请加入联盟,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经联盟主席办公会批准,审理通过后即认定为联盟成员。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向秘书处提交退出申请次日,即认定为正式退出;
(二)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到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设立联盟成员大会、主席办公会、联盟秘书处;联盟下设欧洲分会、非洲分会、中亚分会、大洋洲分会、北美分会、日本分会、南美分会、中东分会、马来西亚分会、港澳分会、韩国分会、新加坡分会、越南分会、泰国分会14个海外分会。
联盟成员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主席办公会为联盟决策机构,联盟秘书处为主席办公会常设的执行机构,联盟各海外分会为区域性联盟成员联络机构。
潍坊市企业家联合会会长办公会、党委会、理事、秘书处成员全部为联盟主席办公会、党委会、理事、秘书处成员,适当补充有社会影响力的优秀人士为联盟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大会。联盟成员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
(一)成员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主席、主席;
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成员大会召开和届期
成员大会须有半数及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及以上成员书面通过方能生效。
成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联盟成员大会可采用书面、线上、现场会议三种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主席办公会
(一)主席办公会由联盟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主席办公会。
(二)主席办公会的职责
1.决定联盟的运行方针,制定和修改联盟有关协议;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审议批准届中及换届增补理事、副主席;
4.任命和罢免联盟副秘书长、海外分会负责人;
5.审议和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6.审议和批准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8.决定秘书处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9.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0.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主席办公会会议
主席办公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负责召集,当主席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常务副主席代行职责。主席办公会议召开时间必要时可增加、提前和延迟。主席办公会会议应当有半数及以上主席办公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其审核事项必须经全体半数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主席办公会负责人的更换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离职或调离,即为自行辞去联盟职务,由原单位另行委派人员,经主席办公会同意后可接任。
(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主席办公会半数及以上人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主席办公会可采用书面、线上、现场会议三种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
(一)理事由联盟成员选举产生;
(二)理事对本联盟工作情况、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理事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权;
(四)理事可向主席办公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联盟秘书处
(一)秘书处是主席办公会常设的执行机构,接受主席办公会的领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二)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主席办公会会议决议,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支持项目;
4.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负责主席办公会的筹备和召开,向主席办公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6.负责联盟成员加入和退出的初步审理;
7.联盟秘书处会议可采用书面、线上、现场三种形式召开;
8.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任职资格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行业的广泛影响力,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积极参加联盟工作,具有高度的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联盟海外分会
联盟海外分会是本联盟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区域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联盟海外业务活动的机构。
(一)本联盟海外分会负责本区域联盟成员的联络协调和合作对接等工作;
(二)本联盟海外分会设置特别顾问、会长、副会长,负责本区域联盟海外工作;
(三)未经本联盟会长办公会或主管单位书面同意,联盟成员不得自行设立海外分会;
(四)不得在本联盟海外分会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五)联盟海外分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联盟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超出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经联盟成员书面确认后,在联盟成立大会召开后即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成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经联盟主席办公会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终止前,主席办公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联盟主席办公会。